患儿,男,10个月3天,因感冒、发现腹部包块于年9月14医院就诊。病历记载如下:主诉“左侧腹股沟可复性肿块2+月,不能还纳1天”,查体:T36.9C,P次/分,R30次/分,血压未测,神态清楚,精神差,发育正常,气管居中,双肺呼吸音粗,闻及哮鸣音,心率次/分,律齐,未闻及杂音,腹平坦,未扪及肿块,无肌紧张,肠鸣音5次/分,左侧腹股沟区见一肿块,大小约4×3cm,呈梨形,质硬,张力高,按压肿块不能回纳入腹腔,透光试验阴性,胸片报告提示:支气管炎,血常规示白细胞14.26x/L,中性粒细胞8.5x10/L。诊断:1、左侧腹股沟嵌顿疝;2、急性上呼吸道感染;3、急性支气管炎。急诊于年9月14日20:10分行左侧腹股沟嵌顿疝手法还纳,经单孔腹腔镜左侧腹股沟疝囊高位结扎术。术后立即转入ICU,到达ICU时呼吸、心跳骤停,最后于年9月14日22:35分宣布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。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》结论:符合支气管肺炎致肺部气体交换功能障碍致机体缺氧,最终因急性呼吸功能衰竭导致死亡,建议医调委/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综合认定。
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的过错分析认为:患儿坎顿疝伴支气管炎、上呼吸道感染,行腹腔镜手术增加麻醉风险如缺氧、支气管痉挛、喉痉挛等,麻醉未详细告知,未作麻醉预案;麻醉术中气道压力持续高压,未作分析及处理,未监测PetCO2;术中液体量大,输液速度过快,加重心肺功能障碍;麻醉未清醒,复苏未完全过早转入ICU;心肺复苏指征把握不准确,未进行有效呼吸道管理。鉴定结论为:医方对患者术中麻醉风险认识不足,处理不规范,对小儿基础疾病及麻醉风险认识不足,导致患儿死亡,存在因果关系。鉴定结论: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负责主要责任。
本案,根据腹股沟疝坎顿1天的病史,医院予以腹股沟嵌顿疝手法还纳,经单孔腹腔镜腹股沟疝囊高位结扎术,术后随即抢救无效死亡。从疾病的发展与时间的相关性,术中损伤腹腔脏器、或肠坏死穿孔的可能性较大。故亲自见证尸体解剖,但并没有发现手术的异常。再次认真阅读病历资料,发现主要是麻醉、输液的问题。
本案,表面上是小儿普外科的内容,医学会也重点推荐普通外科专家,但实质涉及内科与麻醉科。因此,我方强烈要求必须有麻醉科、儿内科专家,其他的专家由医学会依职权确定。因为,外科医生的输液不如内科医生细致,且一般的外科医生对麻醉的专业性不如麻醉医生。最后医学会听证时,主要是麻醉科专家及内科专家依据我方的陈述材料发问。
本案,通过认真阅读病历资料,结合尸体解剖发现,找出死亡的具体原因,据此选择相应的医学专家,最后做出来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。假设,不认真分析,找出患儿死亡的具体病因。单纯是小儿外科或普外科专家,不认真提出麻醉与输液中存在的问题,可能鉴定结论是无责或责任比例较低。因为,仅论手术的操作问题,可以说手术做的很漂亮。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,也许只有认真阅读病历资料,深入思考患者受到损害的具体病因,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,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医学的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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